2008年7月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随便乘坐黄鱼车 发生事故共担责
    案情实录:一天,王某在路口乘坐了由孙某驾驶的无营运证的摩托车。该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路边的树桩发生碰撞,导致王某面部受伤。事后,王某就责任承担与孙某发生纠纷,协商未果,遂起诉法院,要求孙某赔偿其医疗费、误工费等损失。
    审理结果:判决孙某赔偿王某的部分损失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本案中,孙某无营运证等合法手续而非法揽客承运,对王某的损害而言,具有明显的过错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同时,受害人王某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——王某明知孙某的摩托车乃非法营运车仍然乘坐,使本不该发生的损害发生,应承担部分损失。所以王某的损失应由孙某和王某本人共同承担。

    童工右手被轧伤 用人单位全额赔
    案情实录:15岁的蔺某在某纺织公司做挡车工。一天凌晨一时许,蔺某在操作清花机时轧伤右手,急送医院治疗,并进行截肢手术。结果导致蔺某右手缺损,被鉴定为四级伤残。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,蔺某遂起诉要求纺织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金、鉴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生活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等损失共计28万余元。
    审理结果:案经法院调解,原、被告达成赔偿协议:被告纺织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蔺某生活费、护理费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、一次性赔偿金及辅助器具费等合计25万元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我国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》第二条规定: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。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》规定,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,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、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,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,全部由童工所在单位支付。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:一至十级伤残,分别为赔偿基数(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)的16倍、14倍、12倍、10倍、8倍、6倍、4倍、3倍、2倍、1倍。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地维护了童工的合法权益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杜志慧 傅建昌